药品“带量采购”: 市场能做的事让市场去做

发布日期:2014-03-31 18696人浏览
药品“带量采购”: 市场能做的事让市场去做
2014-3-31
 
     据媒体报道,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对第二批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开征求意见,“带量采购”被引入到江苏省高值医用耗材招标中。笔者认为,在药品等的“带量采购”上,政策不应过多干涉市场。
  “带量采购”或将常态化
  近年来,在各类药品的招标采购中,国内已有多个地方尝试“带量采购”,如河南、江苏等地。事实上,“带量采购”理念之前在上海也有过体现。就在去年年中,上海拟推进医保的“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工作近乎“难产”,但这并没有动摇其实行“带量采购”的决心。
  今年,“带量采购”已成为广东、上海药品招标关键词。前不久,上海市市长杨雄在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带量采购”这一药品招标关键词被提及,并成为今年上海药品招标改革的重点。在广东、上海这样的用药大省,“带量采购”雏形初现。如今,这一方向已经从中央层面得到了认可,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在不同场合强调“带量采购”概念。据消息人士称,现在国家发改委已会同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信部等部门,收集基层采购量的数据,为“带量采购”做准备。可预见的是,“带量采购”一旦走上正轨,最终将成为医保药品采购的常态化操作方式。
  简单讲,药品等的“带量采购”就是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或医联体与药企进行成交确认,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将量价挂钩,以获得最低采购价格。从理论上说,“带量采购”是可以明确某种药品的预期销量,通过减少同类中标品种让企业做出“以量换价”的选择,最终达到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目的。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药企人士看来,所谓的“带量采购”实际上是“二次议价”的变相说法而已,目标就是为了压低药品采购价格,对药企来说,承压很大。
  政府不应过多干涉
  实质上,我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介入招标采购的细节。但笔者认为,药品采购属于微观经济活动,买卖双方具有市场权利,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在医药市场里,恐怕最懂招标采购的不是政府,而是医院和供应商。
  从去年披露的上海医保药品试行“带量采购”方案来看,政府全部包办招标事项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方面,“带量采购”的“量”是由政府制定的,而其主体是医院,如果所订的“量”不客观、不真实,难免偏离正轨;另一方面,“带量采购”可以将降价空间较大的药品价格降下来,但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唯低价是取”会导致一些本来利润就很低的药企难以生存,或要么停产,要么降低质量甚至作假。再者说,去年上海的方案还对原研药、仿制药实行“亲疏”政策,且偏向了原研药而把仿制药推向困境,有失公允,其结果不仅不能降低药价,反而会推高药品价格和医保支付金额。还有,政府把握“价”和“量”,无法排除权力寻租的可能。
  业内人士认为,政府主导的“量价挂钩、带量采购”是很难真正实施的,因为政府和医院各自的出发点不一样。而要想改变这种“政府主导”的局面,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将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联系起来,让利益的分配变成政策的“指挥棒”。因此,要想“量价挂钩、带量采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从医疗体制深入改革、从根源出发,使医疗体系的运行机制回到药品完全市场化运作中。
  一方面,政府既然规定了“带量采购”的“量”,那就要具体到哪个医院多少指标多少量,同时保证企业生产的量与医院需求的量一致。否则,就让医院跟药企去谈,毕竟市场的主体是医院和药企,不是政府,要按市场的规则办事。
  另一方面,政府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要有倾向性。
同时,政府应肩负起整个招标采购的保障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具体的交易则交由买卖双方按市场规则来办。具体来说,一是最高限价,即所有的交易活动到卖给消费者的价格都不允许超过制定的最高限价;二是在未取消药品加价的医院,加价的幅度不能超过15%;三是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和不正当竞争的药企应取消其竞标资格;五是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交易平台,避免人为干扰,提高效率和透明度,且政府不向药企收费。另外,在保障监督方面,政府要及时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是货款的及时支付等。这些,才是政府应该做好的事情。
 
 
 
 
                     供稿:转载至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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