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药采购力推市场化业界期待好文件得到好执行

发布日期:2014-06-12 24663人浏览

继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6月4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六大方面对低价药采购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为低价药政策的落地实施扫清了障碍。这不仅是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践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将重塑现行药品购销生态,影响药企战略决策。

  本版特组织记者采写“让低价药畅行”系列报道,从低价药采购政策解读、药品招采制度完善、在低价药采购和配送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等方面深入解读政策,呈现各方观点,探讨保障低价药政策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6月4日,被业界千呼万唤的低价药采购文件《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这是继一个月前国家发改委公布低价药目录后,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低价药政策执行配套措施。

  国药控股医药行业高级研究员干荣富表示,该《通知》的出台对行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从中能够看出政府部门相互配合,给医院药品采购进一步松绑。

  亮点颇多

  《通知》分为六大部分,分别对采购、管理、服务、监督等做出了框架性指导。

  干荣富表示,《通知》亮点有四:一是卫计委将“低价药进行分类采购,即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由省级汇总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而公立医院使用的低价药则由医院直接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这进一步给医院和企业买卖双方松绑,企业和医院能够直接谈判,不同于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二是提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目前业界最关心的就是“基低药”双跨药品和在低价药目录中的非基药如何操作。三是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低价药,并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以推动常用低价药的使用,这无疑对低价药市场具有拉动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低价药中的非基药,也将按照基药政策推动基层用药,低价药待遇可谓“超规格”。四是规定增强医疗机构在采购中的参与度,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优先采购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药品,并将常用低价药使用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内容,配套完善短缺药预警机制,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

  据悉,在卫计委《通知》发布的前一天,《江苏省关于部分未签订2014年度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就已下发。因此,江苏省被认为是对低价药采购反应最为迅速的省份。

  除江苏以外,陕西、安徽等省份都明确要求符合资质的生产企业均能对低价药品种直接挂网,而湖北省则直接规定要选取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3个生产企业中标。

  “在发改委低药价文件出台之前,有的省份已经对低价药的日均消费做出规定,相信这些省份会逐渐修正到发改委的标准上来。”干荣富表示。

  担忧仍存

  尽管《通知》引发业界又一次欢呼,但也有人认为该文件尚存令人遗憾之处。比如,《通知》并没有明确低价药清单中的基药,即所谓的“基低药”如何与现行采购政策衔接。在使用时,如何厘清两者重叠的身份,基药中的非低价药采购方式有无变化,如何实施相应政策,等等。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牛正乾的担忧则更为深层。他表示,总体来看《通知》亮点颇多,具有突破性,澄清了低价药采购管理中的诸多模糊点。特别是“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这意味着在低价药方面,基层医疗机构之外的公立医院有了一定的自主议价的采购权,是药品定价改革中的一大进步。

  但是,当前基层医疗机构的低价药品采购权仍然被卫生主管部门牢牢管制,这意味着目前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已经暴露出来的药品配送周期长、环节繁琐、补偿难以到位、因招标导致村级卫生室用药短缺等问题,仍然会存在。那么,低价药政策的落地会不会也受到同样的困扰?

另有业界人士则认为,《通知》仍属于点到为止的顶层设计,一些具体问题并未直接给出答案,实施效果还需考察各省份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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