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学术推广违规被连续曝光 药品营销:商业贿赂高压线不能碰

发布日期:2013-09-27 17703人浏览
药企学术推广违规被连续曝光 药品营销:商业贿赂高压线不能碰
2013-9-27
 
   9月11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旅游背后的交易》为题,曝光了正大天晴两次各组织十几名医生分别去泰国、中国台湾进行学术会议时,组织参会医生旅游和消费,涉及药品甘平和润众。9月12日,正大天晴母公司中国生物制药在港股市场开盘一度大跌近25%。
  几乎与此同时,甘李药业的一位医药代表向媒体举报,甘李药业至少从2008年就开始了商业贿赂,其行贿的主要对象是各大医院内分泌科的医生。甘李药业内部制定了详细的回扣规则。
  种种迹象表明,相关部门及媒体对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调查范围已从跨国药企拓展至国内药企。
  而此前有外媒报道称,深陷“行贿门”的葛兰素史克(GSK)正以退出中国市场相威胁,以迫使中国方面降低可能高达200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对此,GSK中国方面日前称,“GSK在中国已有很长的历史,我们对中国的长期承诺不会改变。”
  此外,日前路透社报道称,美国司法部也正在对葛兰素史克在中国行贿行为是否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进行调查。在医药行业反腐日趋深入的形势下,不少药品营销人员不禁关心:制药企业在营销活动中有哪些行为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医药代表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GSK到底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其在美国是否会被处罚?对此,记者专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柳波律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邹佳铭律师以及主要负责涉外业务的郭庆律师。
  商业贿赂的犯罪类型
  面对记者,柳波首先介绍了GSK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他表示,不少媒体报道时都把药企涉案行为界定为商业贿赂。其实,商业贿赂分两大层面:一个层面是一般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层面是犯罪行为。具体来说,罪名包括贿赂犯罪类、非法占有类、涉发票类。
  关于可能涉嫌的贿赂犯罪类,又可以分成7个罪名:一是行贿罪,二是受贿罪,三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五是单位行贿罪,六是单位受贿罪,七是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主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的前提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若针对的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定依此类推。行贿罪的处罚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处罚重,前者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于涉案医生或涉案主管副院长所构成的罪名,必须具体分析,因为不同医院的所有制不同。收受同样金额的财物,受贿罪的处罚更重。
  柳波表示,判断医药代表的行贿和医生受贿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看两点。第一,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想法和单位的意志,是否由单位决定,是否是为了贯彻单位的意图;第二,行为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否实现了单位的利益。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责任人。不过,对责任自然人的处罚力度大大降低了。比如,如果是单位行贿罪,自然人的最高刑期是5年有期徒刑;如果是个人行贿罪,最高刑罚可以到无期徒刑。
  针对旅游、培训、开研讨会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受贿的问题,柳波认为,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简单地以“形式”作为判断标准。不能说旅游、培训、研讨会一定是行受贿或者不是。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具体到行受贿犯罪而言,其基本特点是钱权交易。判断旅游、培训、开研讨会是否构成犯罪,就要把握是否符合钱权交易的基本特点,要看钱权交易是否具备两个小特点:一是钱权交易的因果性,二是钱权交易的对应性。虽然有财物往来,但没有钱权交易,不能判断构成犯罪。
  此外,药企人员通过报假票据行为中饱私囊,钱到药企人员自己的腰包,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它和贪污罪比较类似,只是行为人不同: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而药企人员为了套取现金,有的时候没有实际的交易、支出,通过第三方或者自己找一些发票、开一些发票属于发票类犯罪。因发票的类型不同,有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普通发票,因此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不同的发票涉及不同的罪名。一般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犯罪处罚重,普通发票对应的犯罪处罚轻。
  跨国公司的跨国罚单
  针对人们对GSK在中国违规而可能在美国被罚的不解,郭庆介绍说,美国有非常著名的FCPA(《反海外腐败法》),对于涉嫌在海外进行贿赂、推动腐败的行为,明确规定有两种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已证实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商业主体,会处以200万美元罚款。此外还规定进行选择性罚款。如果根据这个规定进行处罚,那么实际的罚金有可能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2倍,该数额可能非常惊人。对于个人来说,根据美国的《反腐败法》,最多可处以10万美元的罚金,判处5年以下的监禁,这跟我国的双罚制有异曲同工之效。
  民事责任则看谁起诉被告,向其索赔。起诉者可以是美国的权威部门,如司法部即可要求罚款或者赔偿。同时,受损害的个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因为某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挤占了别人的正当竞争机会,交易对手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根据其失去的期待利益而定。
   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有其他处罚,如禁止参与联邦交易活动,甚至剥夺出口权,而且禁止进行证券交易,这对企业来说都是很大的打击。
  英国的《反贿赂法案》也有一些规定。如对于个人,如果是轻罪,可以处以12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罚款5000镑;如果是公诉罪刑,可以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无限额罚款。对于商业组织也可以适用无上限的罚款额,还可缴没公司资产。
  以GSK为例,如果中国司法机构完成了对其调查,证据已经调查属实,英国和美国则可以根据其反腐败反贿赂法案继续对这家公司在全球的各个分支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从而有可能引起全球连锁反应。
  规避风险的有效办法
  那么,药企在正常营销活动中如何才能规避商业贿赂风险呢?
  邹佳铭指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与医院等客户所有的经济往来尽量“公开化、透明化”,所有双方的往来资金必须如实入账。这可以通过以下4个途径实现。
  一是药企可以跟营销人员签订类似于职业行为准则的协议,要求营销人员签字承诺,不进行违规或违法销售活动,包括行贿等。如果还有人违规,那么由个人承担后果。虽然这是一种内部约束措施,但是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有用的免责证据,也是企业内部的一个事先防范措施。
  二是提升单位审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等问题出来后用司法强制手段进行解决。日常工作时,审计部门应针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环节,如销售、采购等进行重点、定期审计,防患于未然。
  三是分化决策权力。事实上,所有腐败都源于权力高度垄断。权力分化后就有制约,有制约才能更好地控制权力。在采购等环节可以采用对相关项目的考察、审批、审核,分段、分人去负责,从而起到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作用。
  四是对所有的赞助项目,最好是药企与医院直接签订合同,所有费用也通过单位账户往来,避免个人交易。
邹佳铭建议,医生接受赞助项目时,最好通过自己所在单位跟赞助方签订合同,并把所有合同和发票存档,如实报销,而不要私下接受赞助单位的钱物,且绝不参加游玩项目。对相关费用要进行结算,赞助费用超出时必须退还。

 
 
 
 
                     供稿:转载至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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