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行政许可整合分步实施新修订GSP

发布日期:2013-07-01 18499人浏览

6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明确时限,抓好分步实施,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的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能转变后,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将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今后,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组织检查后,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3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予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的延续。

  通知强调,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修订药品GSP的贯彻实施,各地应当结合两项许可的整合工作并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步实施: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新修订药品GSP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影响工作开展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要做好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严格执行标准,依法开展认证和检查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新修订药品GSP实施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从事基本药物配送、承担国家医药储备、选择医保定点药店等方面出台相应鼓励政策;探索建立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快出台实施新修订药品GSP的配套文件;积极做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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